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家族治理與家族憲法

文: 司徒達賢
企業創立初期常需依賴家族資金與人力,因此家族與企業這兩種目的與性質完全不同的平台,在許多方面難免會糾結在一起。台灣大部分企業,即使已經上市,但創業家族依然維持掌控,因此仍可視為廣義的家族企業。

若經營得宜,企業由家族掌控可以產生許多優點,例如經營權的穩定,以及網絡關係、社會信任、員工忠誠等無形資源之傳承與延續。此外,領導者若重視家族聲譽的維護,會在重大經營決策上展現出其風險承擔與長久心。所謂「長久心」是指決策時以組織長期利益來考量,而不是只努力追求短期績效的亮麗。

然而家族企業也有許多潛在問題。這些問題大部分與「家族與企業」這兩個平台的目標取向與利益分配有關,而更根本的則是因為家族成員在相關的權利義務上未明確界定所致。因此,這些問題中有一部分可以經由良好的「公司治理」來解決,另一部分則需要運用「家族治理」來處理。

一、  擁有哪些特性的家族企業需要家族治理?

當創辦人希望此一事業未來由其家族後代承擔永續經營責任,而家族中對參與經營有興趣的成員又為數眾多時,就必須注意家族治理的問題。此外,若基於產業特性,企業必須引進大眾資金、大量重用專業經理人時,更應如此。

反過來說,如果經營上不需要外部資金與人才;或子女人數不多,或對繼承事業缺乏興趣,家族治理即非當務之急。例如當創辦人或經營者決定未來將此一事業與家族完全分開,則只需在制度上力求完善、在人力素質上持續提升,則未來或由專業經理人團隊來全權經營,或併入其他企業,都是照顧員工並使事業得以永續經營的方法,不必考慮家族治理的課題。

二、  家族企業的潛在問題

如果在公司治理與家族治理方面制度化不足, 則經營者包括未來的經營者)稍有疏忽,極可能發生以下問題。這些問題造成許多家族企業「富不過三代」,其出現也使許多人認為家族企業是一種落後的經營方式,因而主張經營權與所有權應完全切割。然而本文認為,即使是上市公司,若創辦家族能發揮積極而良好的作用,可能比「經營權與所有權完全切割」,由股權分散的投資人和來來去去的專業經理人主導,對企業的永續經營更有助益。易言之,只要能夠有效防範這些問題,家族與專業經理人共治的形態,是值得肯定的。

家族企業的潛在問題大致可以歸納如下:

最常被詬病的是家族財務與企業財務劃分不清。此事應運用嚴謹的公司治理來解決,與家族治理的直接關聯不大。

其次是兄弟分家影響經營規模經濟。創業者為了公平對待後代子孫,同時也為了避免兄弟間權力與利益的衝突,往往成立若干相互獨立的事業,讓每位兄弟各自有其專屬的經營領域。此一做法固然可以避免紛爭,但其缺點是分家會影響資源的集中運用,甚至犧牲了足以應付國際競爭的規模經濟。台灣產業已發展多年,但能在規模上與世界先進企業並駕齊驅者為數不多,原因之一可能與「分家」的傳統有關。過去因為分家造成農地分割,影響了國家整體的農業生產力,道理也極為類似。

第三個潛在問題是接班人能力不足。除了培養與選擇的方法之外,父子相傳的制度與傳統,限制了選擇接班人的範圍,也影響了未來幾代家族接班人的能力水準。

第四是家族成員在已上市的家族企業裡工作人數太多,分散在高、中、基層,不僅造成管理與領導上的困擾,也影響優秀專業經理人加入企業的意願。

第五是家族成員之間為了爭取領導地位而影響企業經營,甚至損及彼此間的親情,更嚴重的還會造成內部派系的出現。

第六是若干年以後,經過世代繼承,使股權逐漸分散給許多家族成員,因而降低家族對企業的掌控能力,結果或被外人所乘,或因擔心失去控制權而不願大量引進外界的資金與人才。

有智慧的創辦人應在其大權在握而股權尚未轉移時,及早將家族治理制度化並制定完善的家族憲法。這是防範以上問題的最佳方式,也是家族企業在未來人丁興旺、事業枝繁茂密以後,仍能永續昌盛、手足情深的先決條件。

三、家族治理的基本理念與運作方式舉例

家族治理的基本理念是將家族與企業兩個平台分而治之,並經由制度化的組織運作,進行接班、傳承,以及權力及資源分配,並進而創造兩者間良性的互動及資源交流。家族治理的平台與機制,可以是基金會、信託或控股公司,各有其優缺點。本文以家族控股公司為例,說明家族治理可能的運作方式。

(一)     組織
如果利用家族控股公司(Family Holding Company:FHC)來進行家族治理,基本作法是家族所掌控的上市公司股權可能只佔該上市公司股權中的一部分),全部由FHC所擁有,而FHC的股權則屬於家族成員。FHC為家族治理的主體,家族成員則透過FHC來掌控上市公司,FHC並非上市公司,其股東與FHC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運用股東協議來約定。

股東大會當然是FHC的最終權力機構。股東會下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經由一定程序產生。董事會之下再設置執行長及若干委員會,負責董事提名、資金運用、股利政策、人才培育與評估、親人感情聯繫與交流等工作。而這些單位的功能職掌、人員任免與權責等,皆由具體的家族憲法來明文規範。

(二)     家族憲法
為了維持家族與其所掌控企業之間的長期互惠關係,必須將家族成員有關的權利義務,以及家族治理的平台例如FHC)的運作方式界定清楚。家族憲法即是此一制度化的明文規範。

在大方向上,家族憲法中需要決定的是FHC股權在子孫之間分配與轉移的原則,以及FHC的經營階層如何產生、權力行使的範圍以及對未參與經營股東權利之保障。此外,由於良好的公司治理必須獲得掌控家族的支持,因此在家族憲法中也必須明確強調家族應如何支持高水準的公司治理來確保家族成員、FHC以及所創(或未來所投資)企業之間互惠關係的正當性。

具體而言,家族憲法應包括更多的細節。例如:

其中之一是股份轉讓制度。若規定FHC之股份只限於在家族成員間轉移,則「家族成員」的身份應如何界定?

其中之二是如何從家族成員中,選出FHC的董事會。是否需要規定董事候選人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董事的提名制度應如何設計?

其中之三是對領導人及未來領導人的倫理規範。例如:曾有違背公序良俗行為的家族成員,是否應取消其擔任FHC董事的資格,並藉此來間接要求後代子孫的品德與行為?

其中之四是針對希望參與經營的家族成員,設計合理的培訓、考核與選拔制度。例如:希望進入家族中任職甚至成為FHC董事的成員,應經過哪些內外培訓與輪調的過程是否必須在進入家族事業之前,曾經在其他企業任職並有良好表現擔任董事者是否應該有獨立經營事業的成功經驗這些過去的工作經驗或表現,應經由什麼機制或哪些人來追蹤考評如何將考評的結果公平地納入選拔的考量以及董事提名程序?

中之五是家族與家族所掌控的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司之間的關係。例如對所掌控或投資的上市公司,FHC應經由哪些程序來派任董事並評估其績效?家族的資金、成員、社會關係等,與該上市公司之間應保持怎樣的分際,才能互相補益而不會產生干擾或對其中一方不公平的現象?

其中之六是如何運用家族治理來支持公司治理,並進而創造大眾投資人、從業人員以及創業家族之間的長期共同利益。

其中之七是修憲的時機與程序。

四、結語

華人世界中,台灣的家族企業不僅開始得早,而且家數眾多。然而在家族治理與家族憲法等方面卻未見領先。此一課題攸關整體產業的競爭力與永續性,值得大家儘速深入研究與落實執行。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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